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