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