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占、截留财政性科技经费的;

(二)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或者科技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

(三)在科技成果鉴定、重大项目咨询论证或者科技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以及骗取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回有关科技经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已取得的奖励和优惠待遇,追回奖金和减免、返还的税款以及有关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其申报科技项目、成果奖励和享受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