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燃气用户需添装、迁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器具、户内燃气管道以及其他燃气设施,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由燃气企业组织实施。燃气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