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十条已修改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燃气储配站、燃气管道等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且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