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燃气储配站、燃气管道等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且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