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逐年增加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投入。将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防疫储备金,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地方防疫经费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