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动物防疫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生猪等动物没有实行产地检疫、定点屠宰的,由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配合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屠宰的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营业额3倍以下罚款。对不执行宰前索证和查验标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价值1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