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十四条已修改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及时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小组,落实起草工作人员,并作出起草进度安排。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