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二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负责起草。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