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