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