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环保、质监、财政、科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