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标准编写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并且经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