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三条有效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撤销、搬迁、建筑物拆除或灾害损毁所空出的土地和个人空出的宅基地,必须归还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转让和处置。需要重建的,必须依法办理续用手续。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