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九条已修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改变主要由生母负担的习惯。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