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统筹规划,应当与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