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名泉”是指附件《济南市名泉名录》所列的天然泉和根据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天然泉。

“人文景观”是指名泉的铭碑、题记及有关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