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的河流底部、边坡做防渗处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职权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