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名泉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名泉泉池、泉渠及人文景观进行巡查,对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的在建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名泉保护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