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泉水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组织泉水自然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保护,加强泉水自然文化内涵、价值等方面的研究,探索泉水利用和发展途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