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以及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的山体、河流水系的生态控制红线,直接补给区内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所涉及的区域范围以及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本条例同时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