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市)县应当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