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第十条有效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四)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宣传志愿服务活动;(五)针对志愿服务项目筹集资金和物资;(六)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七)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