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水政监督执法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