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对辖区内调度、取用地表水、地下水,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对水电站装机二十五万千瓦及其以下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全部专项用于自治州水资源的涵养保护、节约、规划管理和开发利用,并由同级财政监督使用。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按征收标准的二至三倍征收水资源费。自治州征收的水资源费州、县按一定比例分配。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