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第十二条已修改取、用水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三方对取水许可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