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直接从自治州辖区内的江河、湖泊、地下调度和取用水资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取得取水权,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凡实行计量取水的必须安装计量设施。
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能动工兴建取水工程。取水工程完工,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能按程序取得正式的取水许可证。
对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制取用水或者禁止取用水。
下列五种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社会事业取用水的;
家庭生活和散养、圈养畜禽少量取用水的;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应急取用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应急取用水的。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