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保护水源、草地、森林、耕地,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地种草、植树、复垦土地,防止水土流失。

采矿权人因采矿而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