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采矿权人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采矿,应遵守合理的采矿顺序、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规定要求。

对有工业价值的伴生、共生矿产要综合开采利用,对暂不能回收利用的要妥善堆存,以备后用。

采矿的废石、永久性建筑不得压复已知矿床。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