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五条有效采矿权人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采矿,应遵守合理的采矿顺序、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规定要求。对有工业价值的伴生、共生矿产要综合开采利用,对暂不能回收利用的要妥善堆存,以备后用。采矿的废石、永久性建筑不得压复已知矿床。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