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十三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锂矿以及省规划矿区和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种以外的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由州地矿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前款规定的小型矿产资源,由州地矿部门授权具备条件的县地矿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零星分散的砂金,由州黄金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州地矿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