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第八条已废止对于没收的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就地公开处置,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备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