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第六条已废止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移交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灭失或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