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款项,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日内上缴同级国库;其他没收财产拍卖、变价款,应当自拍卖成交或者变价处理之日起30日内,上缴同级国库。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