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爱国卫生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全民参与开展的,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等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