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在所辖区域内,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通过各种形式向居民普及卫生与健康教育知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