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专用公路、旅游公路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街道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