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资金筹措第十一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管理。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