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第三条已修改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政府规章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依照本规定予以修订。并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完毕前继续有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