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补偿第四十条有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