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