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补偿,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停产停业补偿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