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评 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