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有效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