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有效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