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l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