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候机室、商场;(五)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