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防沙治沙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编制具体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