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