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