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1年内出栏超载的牲畜;逾期未出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

(一)超载10%一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0元;

(二)超载31%一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5元;

(三)超载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30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