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实行草畜平衡制度。省、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指导、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畜平衡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定期核定载畜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